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1月申报期减免税校验规则变化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税务局有关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6]147号),深圳国税局对新版电子税务局、旧版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的相关申报模块按照总局下发的减免税核算规则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和功能升级。为了使您更方便地进行相关税费种申报,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途径 您可以通过新版电子税务局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键零申报、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委托代征申报等相关税(费)种申报。通过深圳国税门户网站首页可直接进入新版电子税务局,或者通过快捷登陆方式进行申报:http://dzswj.szgs.gov.cn/。 您可以通过旧版电子税务局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等相关税(费)种申报。通过深圳国税门户网站首页可直接进入旧版电子税务局,或者通过快捷登陆方式进行申报:http://etax.szgs.gov.cn/。 您还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客户端)进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度申报、财务会计报表申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等相关税(费)种申报。客户端免费提供您使用,下载地址:http://www.82980755.com/down_center.asp?info_kind=007004。 对于不符合相关减免税核算规则的填写内容,在申报过程中都会给予明确提示,请您根据修改提示填写正确的申报数据。减免税核算的相关校验规则请参阅附件《减免税核算业务数据项规则文档V2.1》 二、减免税政策变化 共有47项减免税优惠条款于2016年12月31日后到期,包括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收优惠项目在2017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享受,请您注意相关减免税政策的变化。相关减免税政策信息请参阅附件《减免税政策库》 三、涉税问题咨询 您在申报时如果遇到减免税相关规则或政策问题需要咨询时,建议首先登陆我局网站问税咨询平台(http://www.szgs.gov.cn/ws),我们汇集了大量实用问题解答,并有业内专家指引。 如果仍然不能解答您的问题,请拨打统一咨询热线12366,或拨打所属国税机关业务咨询热线(http://www.szgs.gov.cn/art/2016/2/22/art_1016_29394.html);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相关附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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