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不得扣除项目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B、企业所得税税款; C、税收滞纳金; D、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E、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F、赞助支出; 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G、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H、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I、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10.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1)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A、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B、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C、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D、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E、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F、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A、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C、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D、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E、电子设备,为3年。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A、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D、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E、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F、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G、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A、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B、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A、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B、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3)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A、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B、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C、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A、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B、自创商誉; C、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D、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A、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B、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上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上述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C、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a、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b、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D、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5)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A、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B、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6)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A、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B、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C、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7)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8)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类同) B、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C、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9)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11.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12.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3.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1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15.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A、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五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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