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5号公告开始在我国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行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这一政策对促进区内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具有一点的作用。 一、试点范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范围新增17个,扩大到24个。具体是: 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的7个区域: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 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的17个区域: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 二、试点主要政策 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规定区域内企业可以自愿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保税或退税;进口到区内保税,销往境内区外交纳增值税并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解读可阅读下方链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三、突破性政策:允许一般纳税人资格退出 对24个试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赋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企业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具体政策有: 1.赋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企业在申请试点满36个月后,可申请退出试点。 2.试点企业在退出前,应结清税款,方可办理退出手续。 3.对区内企业退出试点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转成本处理。 4.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制约措施: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因此,企业在申请选择之前需要进行有效的税收负担的测算和市场预期的预估,然后作出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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