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2016-7-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对纳税人的评估与稽查要统筹安排,严格控制次数,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二、评估实施应按顺序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的方式开展,特殊情况下可直接采取调查核实方式。 三、纳税评估中发现有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的,应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应提前通知纳税人约谈时间、地点、内容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税务约谈的对象是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纳税人委托的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等。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应提前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纳税人未按约定时间接受税务约谈又不申请延期的,视同拒绝税务约谈。 四、调查核实应遵循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税务检查的有关规定。 五、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错误、政策程序理解偏差等非主观性差错,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纳税人不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嫌疑或者具有根据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稽查的情形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七、税款核定、特别纳税调整以及不符合移送稽查条件但需依法处理的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本公告自2016年8月15日起实施。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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