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公司,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可以充值虚拟货币用于购买道具或者会员等特权,对于该项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们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在玩家充值虚拟货币时确认收入,另一种是在玩家消费虚拟货币购买增加游戏体验的道具或者服务时确认收入,请问以上两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哪一种正确?
网络游戏公司销售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或者会员等特权,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网络游戏公司收取款项,并提供玩家虚拟货币时服务已经发生,因此,应按照第一种方式,即在玩家充值虚拟货币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种观点的误区,我想还是混淆了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区别。忽然想到一句说得烂熟的话:“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记得还有下一句:“初心易得,始终难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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