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关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指南 发布日期:2018-03-14 来源:安徽国税 一、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TPSZSMART按:15号文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即采用“先进先出”的方法,这样才能确保以前年度及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能递延三年) 二、报表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总局重新设计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按照“非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三类捐赠性质设置填报项目,全面反映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结转情况。 三、报表填报 1.业务描述:XX公司2017年利润总额100万元。2017年3月1日将一部分自产货物和部分现金自行捐赠给当地学校,其中自产货物账面成本8万元,公允价值10万元,现金5万元。2017年5月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向贫困地区捐赠现金15万元。2016年9月份以后公益性捐赠结转额2万元。 2.会计处理: 捐赠当地学校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9.7万元 贷:库存商品8万元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5万元 贷:银行存款5万元 向贫困地区捐赠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5万元 贷:银行存款15万元 3.税会差异: 企业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行向学校捐赠的行为,系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公益性社会团体,企业向其捐赠的行为属于公益性捐赠,按相关规定,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3.捐赠扣除 自行捐赠给当地学校14.7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元。应先扣减2016年9月1号以后结转的公益性捐赠2万元。本年捐赠15万元,可税前扣除12-2=10万元,剩余部分(5万元)结转以后扣除。 4.申报表填写
填表注意事项:本表第7行第四列“税收金额”栏是分析填报,计算捐赠扣除限额,先抵减以前年度结转额,如有余额,与第7行第1列相比较,填孰小值。如抵减余额小,计算调增金额及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表间关系:第8行第1列=表A105000第17行第1列;第8行第4列=表A105000第17行第2列;第8行第5列=表A105000第17行第3列;第8行第6列=表A105000第17行第4列。 TPSZSMART按: 问题思考:将该账面成本8万元,公允价值10万元的自产货物进行捐赠是否应该同时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如需要该如何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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