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2018-07-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发布)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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