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7-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结合亳州实际情况,现将全市税务系统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统一规定如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同时废止。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