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计征应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所得并代扣税款后的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这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基本规定。 然而,因种种原因,在实务中却存在几种不同的申报解缴代扣税款的方式。如有些扣缴义务人就是采用的“当月申报当月代扣的当期税款”方式,即,当月发放工资时代扣税款所属期为当月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在当月申报期内解缴入库。 以10月份为例:扣缴义务人在10月初正常发放工资时,代扣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代扣的税款时按新政策规定减除费用5000元,并在10月申报期(因长假限顺延至10月24日)内将该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的税款申报解缴入库。 此类情形的纳税人在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5000元/月的标准,并按照新税率(新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政策规定。 厦门税务局10月8日就此类问题答复:如果扣缴单位需要在10月份申报期内,提前申报当月发放工资(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税款,则应在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期更改设置为10月,这样客户端软件就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了。
这类扣缴义务人在系统进行申报时,选择“税款所属月份”为10月份,相应的“所得期间起”为2018年10月1日,“所得期间止”为2018年10月31日;“减除费用”自动调整为5000元。再输入其他选项即可完成申报。
如想要顺利实现“当月申报当月代扣的当期税款”,应满足基本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其本身一直是按“当月申报当月代扣的当期税款”这种方式进行申报解缴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例如,8月份申报解缴的是8月份代扣的税款所属期为8月的税款;9月份申报解缴的是9月份代扣的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税款。这样,才可能顺利实现在10月份申报解缴10月份代扣的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的税款。 此类情形,在计算税款所属期分别为2018年10月、11月、12月这三个月份的税款时,减除费用5000元,其应缴税款的计算还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这种当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当月税款的方式,其形成的历史原因在此不赘述,实务中有一部分扣缴义务人单位一直是采用的这种申报方式。在此也提示注意:虽然现在能在“正常“申报,但毕竟与规定的申报期不符,建议适时予以调整,也避免后期带来更多的麻烦。 还有些扣缴义务人采用的申报方式看上去与前述申报方式相似,但实际上并非采用的“当月申报当月代扣的当期税款”方式。 (一)“当月发放工薪但作为上月代扣税款申报”(或称:当月申报当月代扣的上期税款)。扣缴义务人于10月份发放9月份的工资,同时在10月份申报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单位在9月份计提工资时即代扣了税款,在10月初实际发放9月份工资、薪金后,在10月申报期内申报解缴所属期为9月份(计提工资并扣税的月份)的税款。由于此时申报解缴的该笔税款的所属期为9月份,也就只能按原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原税率计税。 如果选择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则可以适用减除费用5000元并按新税率计税。但需要在本月对税款所属期9月份的相关申报事宜进行妥善处置。 遇到此类问题的,建议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二)有些一直采用“次月申报上月代扣税款”申报方式的单位,其财务人员急于尝试减除5000元费用的扣税体验,在10月申报期(如10月9日)先申报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减除费用3500元)的税款,继而又接着在系统中申报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的税款,则肯定不会成功,系统会提示信息:今天还未到法定申报期,您无法提交申报表。请于法定申报期内办理申报。
因为你本身就是一直采用“次月申报上月代扣税款”方式进行申报的,你在10月份(如10月9日)已经正常申报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代扣税款,接着(10月8日或10月内任何一天)又继续申报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的代扣税款,这就肯定不行。 在此,还是建议大家按规定的时间代扣并申报解缴税款,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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