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 2018-10-30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自2022年7月15日起,本法规与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不一致的,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为准。
一、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应按规定向银保监会备案关税保证保险产品。 二、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企业凭《保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应在申报时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选取相应《保单》电子数据。海关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和第117号的规定,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企业凭《保单》办理征税要素担保,仍按照现有担保流程办理,向海关提交《保单》正本;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 2018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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