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2019-04-30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修订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关于《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解读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修订《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时,同步修订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予以发布。现将指标设计和评价方式说明如下: 一、关于指标内容 《评价指标》按照《办法》明确的纳税信用信息范围,分为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基本信息中,除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特别设置了人员信息一栏,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因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出纳、办税员,都是企业涉税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人,与纳税信用的关系密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应该将纳税人信用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其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信息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出纳个人信息记录按照《办法》规定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记录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的相关要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税务检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结合税务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6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64个三级指标,指标信息主要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外部评价信息主要是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当前主要有9个指标。此类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采集纳税人日常预约办税的守时守信程度,和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纳税信用管理法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关于全面落实信用浙江升级版的行动计划》(浙信用办[2017]2号)的相关要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二、关于评价方式 《评价指标》中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仅记录,不扣分,其中D级记录影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主要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确定。 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或加分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诚信、发生失信行为的态度和程度,设置不同的扣分或加分标准。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为失信行为的评价主要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直接判级,即直接判为D级的行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和税收管理中常见的严重失信行为确定。 三、关于分值设计 根据“信用是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的词义解释,设计指标扣分分值时,主要考量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方面。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区别行为中体现出的诚信态度(如按期申报、按期缴纳、银行账户设置数量大于向税务机关提供数量等指标)、遵从能力(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后的存续时间、账簿与凭证的管理等指标)、实际结果(主要体现在非经常性指标等税务检查指标中)和影响程度(如非正常户的指标),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第三级指标对应的扣分或加分分值和直接判级方式。 同时,根据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为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评价指标》适当调整了以下指标: (一)调整“110106定期定额户未按规定期限自行汇总申报”指标的扣分分值,从扣5分,调整为扣3分; (二)调整“190101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指标的扣分分值,从扣5分,调整为扣3分; (三)删除二级指标“1203核定征收”、删除三级指标“120301日常管理中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税种)”。 (四)删除三级指标“140107.采取虚假注销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虚假注销后,至虚假注销行为被依法处理前,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 (五)修改“140106采取虚假停业、虚假注销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指标名称,将其修改为“140106采取虚假停业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 (六)修改“160301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系统的”指标名称,将其修改为“160301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 (七)新增“110108纳税人如实自行网上申报增值税不少于4次”指标,加3分。 (八)新增“190504预约纳税人未按约定时间前来办理涉税事项(按次)”指标,每次扣1分,最多扣5分。 (九)新增“190505预约纳税人按照约定时间前来办理涉税事项(按月)”指标,每月有1次加1分,最多加5分。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0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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