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经贸[1993]465号 1993-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经贸委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制定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40个单位(名单及组成范围见附件一)作为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的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略) 三、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在使用项目投资前,应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等手续,经审定,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确定零税率适用范围。 技术中心要严格按照确认的技术中心组成范围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税 屋附件: 一、享受优惠政策技术中心名单及组成范围(略) 二、《技术中心进口货物清单》表格(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1993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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