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外事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2]5号 2002-0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并规范国税系统的外事工作管理,2001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发[2001]66号),同年8月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46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外事工作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些地区通过会议或制定实施细则的办法,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外事工作的管理,取得了良好效果,执行情况总体比较好。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总局的一系列外事规定不够重视,贯彻落实不到位,表现为:上报随团出访的请示内容不全,不按流程图的要求附送相关资料,审核本地区、本部门随团出访人员时把关不严等。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外事工作管理,做好2002年的外事工作,经总局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总局有关外事出访的一系列规定,制止不符合规定的出访活动。各地在对出访活动进行审批时,要认真对照总局及各地外办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严格把关,及时制止本地区、本部门人员参加某些以盈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或由企业邀请、企业出资或与身份不相称、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出访活动,不得因怕得罪人而把矛盾上交。 二、严格报批制度,减少出访的随意性。各地在审核中对情况不清楚、目的不明确和手续不完备的均需进行核实和补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上报。从2002年起,凡各地上报的请示中因内容不全、情况不祥、所附资料不齐或程序不对的,总局(国际税务司)一律不予受理。 三、严格经费管理,节约出访费用。各地在审核外事出访材料时,应要求组团单位提供收费明细表,对一些收费过高的团组要问清原因,不得参加高收费团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2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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