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2021年度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名单核定申请指南》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18
摘要:纳入核定名单的申请单位必须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打印申请书后,再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按照本指南申请材料的排列次序对非空白页(含封面)须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2021年度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名单核定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1年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名单核定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申请。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受理时间

  第一批:

  网上受理时间:

  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1月15日(截止至18:00)

  第二批:

  网上受理时间:

  2021年11月20日--2021年12月20日(截止至18:00)

  受理阶段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交申请书签字盖章扫描件,并在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后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二、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88102181,88103742

  技术支持电话:86576087,86576088

  三、纸质材料提交地点

  深圳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纳入核定名单的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另行通知。

  纳入核定名单的申请单位必须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打印申请书后,再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按照本指南申请材料的排列次序对非空白页(含封面)须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度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名单核定申请指南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10月18日

2021年度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名单核定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名单核定申请。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东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

  (三)《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基地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1〕6号)

  三、核定数量及方式

  核定数量:无数量限制。

  核定方式:自愿申请、核定部门会同核定。

  四、核定条件

  (一)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2.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二)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sticapply.sz.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交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

  (一)政府或者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二)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年度(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年度(上年度或本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开展科普活动、向公众开放时长、对青少年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长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四)场所使用权相关材料;

  (五)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名册,注明姓名、学历、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及其期限、联系方式、社会保险缴费清单等;

  (六)拟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进口批准文件。

  受理阶段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交申请书签字盖章扫描件,并在科技业务系统管理系统中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后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单位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事项

  (一)受理部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第一批:

  网上受理时间:

  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1月15日(截止至18:00)

  第二批:

  网上受理时间:

  2021年11月20日--2021年12月20日(截止至18:00)

  (三)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88102181,88103742

  技术支持电话:86576087,86576088

  (四)纸质材料提交地点

  深圳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纳入核定名单的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另行通知。

  纳入核定名单的申请单位必须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打印申请书后,再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按照本指南申请材料的排列次序对非空白页(含封面)须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

  八、核定部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共同核定深圳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

  九、核定程序

  申请单位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分批次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共同核定名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核定结果函告申请单位——纳入核定名单的申请单位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核定名单及批次报送科技部,函告深圳海关,抄送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十、核定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核定文件及有效期限

  文 件:核定公函

  有效期限:函告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通过核定的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参与核定部门)查实后函告深圳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十二、核定法律效力

  通过核定的科普基地可以向深圳海关申请享受财关税〔2021〕26号、27号规定的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原则上每年复审

  声 明: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请单位代理资金申请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请。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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