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税是跨国收益的来源地政府依据来源地优先征税的原则对该跨国收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国际税收的范围。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20%的税率征收预提税。 一、预提税的课税对象 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预提税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五类:股息(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税法中又具体界定了它们的内容和征税依据。 利息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 租金则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情况。融资租赁的租金指外商以租赁方式提供给我国公司企业设备、物件所取得所得中扣除设备价款后的部分;经营租赁的租金则包括承租方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资料费等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的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所取得的使用费。 其他所得主要是指财产转让收益等,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的转让。 二、预提税稽查中应注意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外商转让股权所得超出其出资的,应对该超出的部分征收预提税。 (二)外商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凡计算机软件部分作为专利权、版权转让的或对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等规定有限制性条款的,其收取的使用费应缴纳预提税。 (三)外商转让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土地使用权等)所取得的所得超出其原值的部分应依法缴纳预提税。 (四)外商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得包括其收取的使用费金额,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以上几种特殊情况,稽查中应注意检查其应纳税所得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应计入而未计入的情况,是否有漏缴、少缴预提税的情况等。 三、预提税减免优惠的稽查 实践中对预提税的减免优惠较多,主要包括税法规定的普通适用的减免、双边协定中规定的减免、区域性的减免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减免。对于这些不同种类的减免,有不同的条件和手续要求,检查时应分别情况审查其减征、免征手续是否完备,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税法规定与我国政府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有时会出现冲突,当存在这种情况时,应以正式生效的协定约定为准,并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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