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三改”企业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2000]第84号 2000-04-30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如何收取变更登记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企业因脱钩(指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的脱钩)、改制、资产重组涉及改变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企业类型以及其他登记事项引发的变更登记,均应按国家计委等6部(委、室)《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的规定收取变更登记费。 二、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变更登记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税 屋附件:计价费[1998]1077号 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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