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2]117号 2002-11-21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柞的通知》(国税发[200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前一段工作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抓住重点。 继续做好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贯彻落实好省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2]4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2]60号)精神,加大整治力度,对前一阶段尚未完成或有待进一步整治的市场要继续进行整治,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扎实有效地做好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下一步的重点为:以批发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商城、商厦和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整治时间至2003年2月底。总局所提出的商城、商厦是指出租场地、摊位(柜台)达50%以上的商城、商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列出名单,并根据总局要求选择2-3个典型市场作为直接联系的重点整治市场。商城、商厦和市级重点整治市场名单于12月10前报省局备案。 二、总结经验。采取措施,加大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力度 在开展下一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地要在前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已取得的经验,结合《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做好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实现对税源的有效控管;二是加大定额调整的力度,挖掘集贸市场的税收潜力;三是继续大力推行建帐,强化查帐征收;四是简化申报征收方式,对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继续推行双委托征收方式;五是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宣传力度,集中处理一批偷逃税款的典型业户,增强整治工作的实效性。 三、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信息,做好第二阶段整治工作的总结 一是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对总局所确定的山东烟台三站批发市场、山东潍坊商品城、山东临沂批发城三个重点监控市场,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总局要求。每月10日前直接向总局(征收管理司)上报该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全面情况,同时报省局一份备查。 二是及时报送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月报表。各地要按时汇总上月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填写报表,进行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第一次报送从今年12月份报送11月份的情况开始,逐月类推。 三是搞好第二阶段税收专项整治情况的工作总结和报表编报。第二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2003年2月底前结束,要求各地于2003年3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地抓住重点,统筹安排,合理调配人员,促进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整治过程中,各地要多交流,多沟通,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有价值的信息要及时上报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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