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征[2000]2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10
摘要:指标口径及说明(见表4):以上计算已加收滞纳金户数,每户次以完全加足为准。滞纳金计算期限以税票注明的限缴日期满后算起,截止到主税收缴之日或考核期的最后一天(逾期申报应加上逾期申报天数)。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0]29号          2000-7-10

各市(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省局决定在三季度开展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充分认识开展税收征管质量检查的重要意义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是税收计划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月税月清的依据。开展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检查,目的在于促进各地的税收征管,找准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明确今后的税收征管主攻方向,有效地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精心组织,扎实部署,克服畏难情绪,实事求是考核,认真对待检查,切忌弄虚作假。

  二、考核检查工作步骤本次考核检查工作采取“县市区局组织自查、市地局组织抽查、省局组织重点检查”的办法进行。

  (一)7月份由各县市区局对照省局的通知要求,结合省局制定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检查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全面开展自查。

  (二)8月份市地局组织人员对所属县市区局进行抽查,具体要求是:杭州市、温州市、丽水地区、金华市、台州市等5个市地要求抽查所属县市3个,绍兴市、嘉兴市、衢州市、湖州市、舟山市等抽查2个所属县市。

  (三)在市地局抽查的基础上,9月初由省局组织重点检查,检查单位由省局确定(一个市地检查一个单位,具体检查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时间为10天。检查实行市地间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为:1、杭州市金华市;2、金华市衢州市3、衢州市丽水地区;4、丽水地区温州市;5、温州市台州市;6、台州市舟山市;7、舟山市绍兴市;8、绍兴市嘉兴市;9、嘉兴市湖州市;10、湖州市杭州市;检查结束后,省局将专门听取各检查组检查情况的汇报,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三、关于考核检查的范围县市区局要对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处罚率、申报准确率、立案率、结案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复议变更撤销率即“十率”进行全面自查。市地局抽查和省局检查重点是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处罚率。具体的考核范围和考核期限如下:

  (一)登记率按截止到2000年6月30日的户数计算。

  (二)申报率和入库率的考核范围是包括被查单位管辖的所有纳税人的申报和入库情况。申报率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四个税种自查考核;申报率和入库率均核实现期而不按所属期考核,检查期限为2000年1—6月份。鉴于增值税是国税系统的主体税种,省局检查组主要检查增值税税种的申报率,以后再逐步扩大检查范围。

  (三)考虑到申报准确率计算口径的特殊性,此次考核“申报准确率”的检查期限为1999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立案率、结案率的考核检查期限为2000年1—6月份。(四)欠税增减率、处罚率、行政复议变更撤销率的检查期限为2000年1—6月份,其中处罚率分别按处罚户次和处罚金额两个层次考核。

  四、考核检查工作程序

  省局检查组进入被查单位后,可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查单位该项工作情况汇报;

  (二)了解征管、稻查机构体制、纳税户户管概况,申报方式、税款征收入库、网络建设、ZT97软件应用情况、纳税人信息集中等情况;

  (三)拟定检查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

  (四)实施检查。以核对电脑记录和书面记录为主,必要时可深入纳税户核对,检查内容必须按要求填写工作底稿;

  (五)汇总检查结果,并编制检查结果统计表,向被查单位反馈被查情况;

  (六)完成检查工作报告。市地局检查可参照省局检查组工作程序进行。

  五、考核检查工作要求为确保本次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省局特作如下要求:

  (一)由于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检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市、地、县(市、区)局要加强领导,由征管处(科)负责牵头,计财处(科)、信息中心、稽查局、征管分局的有关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写有关考核统计表。

  (二)省局检查组拟从各市地局抽调6名同志组成,各市地局征管处处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征管处(科)、征管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计财处(科)等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具体人员由各市地局确定。届时省局也将有选择地派员参加检查组的检查。

  (三)各检查组对被查单位的考核统计表要认真负责地审核,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现审批、认定手续不全和适用条件不当以及程序不规范的停歇业户、非正常户、注销户、税款延期申报(缴纳)户(税款数量)等一概不予认可。

  (四)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以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市地局必须在8月底前将县市区局组织自查情况和市地局组织抽查情况分别报送省局征管处,并报送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检查(自查)统计表。

  附件:

  1.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检查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

  2.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检查统计表1—8(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七月十日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检查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

  一、登记率登记率是指在规定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一)登记率计算公式:(见表1)当期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登记率=当期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税务登记户数+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税税务登记的户数-纯地税管辖户数)×100%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期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在规定的期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分子、分母均含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二)登记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分别进行考核。

  (三)税务登记时间的确认:核准工商登记时期+30天+税务机关承诺的办理税务

  (四)同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包括承包、租赁、挂靠的,原则上要办理税务登记,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如总机构税务登记中有记载的分支机构也视同登记。

  (五)无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办税务登记证但有月纳税记录的视同已经登记。

  二、申报率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一)计算公式:申报率=按期已申报户数/应申报户数×100%按期申报户数是指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分税种考核)。应申报户数=上期末税务登记户数-上期注销户数-上期停业户数-上期非正常户数-外商投资筹建期户数-批准延期申报户-申请破产清算户-核定不达起征点户数-非独立纳税户-非本税种纳税户。

  (二)时间属性。分子:实际办理纳税申报时间,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分母: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

  (三)增值税申报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分别进行考核。

  (四)指标口径及说明(见表2)

  1.上期末税务登记户数,是指检查所属期期初实际累计已办理的税务登记户数。

  2.上期注销户数,是指检查所属期期初实际累计已办理的税务登记注销户数。

  3.上期停业户数,是指检查所属期内实际批准停业的户数。

  4.上期非正常户数,是指检查所属期期初实际累计已认定的非正常户数。

  5.外商投资筹建期户数,是指在筹建期内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6.批准延期申报户,是指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经批准予以延期申报的户数。

  7.申请破产清算户,是指已列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纳税人的户数。

  8.核定不达起征点户数,是指按规定程序申报核定的不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

  9.非独立纳税户,是指检查所属期期初实际累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非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

  10.非本税种纳税户,是指检查所属期期初实际累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非该税种的纳税人。

  11.ZT97已反映申报户数,是指纳入ZT97申报征收的纳税人各期按期申报户数。

  三、入库率入库率,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当期应缴纳税款之间的比例。分为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和违章处罚罚款入库率。入库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分别进行考核。

  (一)计算公式:1.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当期申报应缴纳税款×100%

  2.缓征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已入库金/缓征税款应入库金额×100%

  3.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应缴纳的查补税款×100%

  4.罚款入库率=已入库罚款金额/应入库罚款金额×100%

  (二)指标口径及说明(见表3):

  1.当期应征数:指当期所有申报的应纳税款;

  2.当期批准缓征数:指经过审批同意当期申报而以后各期缴纳的税款;

  3.当期6.8%应征数:指当期所有6.8%的应征收数;

  4.当期查补应征数(电脑):指ZT97中反映的当期所有查补的应征收数;

  5.当期罚款应征数:指当期所有罚款的应征收数;

  6.前期开票本期入库数:指开票日期在以前各期,但入库在本期的税款;

  7.上期多缴本期抵缴数:指上期多缴在本期抵缴的税款;

  8.批准缓缴到期入库数:指以前各期经审批同意在本期入库的税款;

  9.批准缓缴到期应征数:指以前各期经审批同意在本期应入库的税款;

  10.当期查补入库数(电脑):指ZT97中反映的当期申报当期入库的全部查补税款;

  11.当期罚款入库数:指当期申报当期入库的全部罚款;

  12.当期6.8%入库数:指当期申报当期入库的全部6.8%税款;

  13.前期申报本期开票本期入库数:指以前各期已申报但本期开票入库的税款:

  14.当期申报税款:指1-2-3-4-5+6+7;

  15.当期入库数:指扣除报退税款之后的当期入库数;

  16.当期申报入库数:指15-8-10-11-12-13+7;

  17.当期申报入库率:指16÷14;

  18.缓征税款入库率:指8÷9;

  19.当期查补应征数(台账):指从稽查台账中得出当期作出处理决定并已送达的稽查查补应入库数;

  20.当期查补入库数(台账):指从稽查台账中得出当期已入库的稽查查补数;

  21.查补税款入库率,指20÷19;

  22.罚款入库率:指11÷5;其中当期是指每月1日至月底。

  四、滞纳金加收率滞纳金加收率,指逾期缴纳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金额)与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督促程度,以利采取有效手段,加大清欠力度。考虑到历年陈欠难以确定其属期,为便于操作,考核滞纳金加收率时以1999年期初数为基数开始计算。

  (一)滞纳金加收率计算公式:已加收滞纳金户数

  1.滞纳金加收面=已加收滞纳金户数/逾期入库户数×100%

  2.滞纳金加收率=逾期已加收滞纳金金额/逾期应加收滞纳金金额×100%

  (二)指标口径及说明(见表4):以上计算已加收滞纳金户数,每户次以完全加足为准。滞纳金计算期限以税票注明的限缴日期满后算起,截止到主税收缴之日或考核期的最后一天(逾期申报应加上逾期申报天数)。

  五、欠税增减率欠税增减率,指期末欠税余款与期初欠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的程度,以利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一)计算公式: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期初欠/期初欠税×100%

  (二)指标口径(见表5):期初欠税指考核期起始月初的欠税余额(期初无欠税则以当年发生的新欠为期初数),期末欠税指考核期截止月末的欠税余额。

  (三)时间确认为:期初指考核期起始月;期末指考核期止日。

  六、申报准确率申报准确率是指纳税人申报纳税数额与税务机关查获的应纳税款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以利为稽查工作提供有效选案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打击和遏制偷逃税行为。

  (一)计算公式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100%

  (二)指标口径(见表6):分子是指被查对象与检查属期相一致的纳税申报累计数额:分母是被查对象稽查与申报相一致的纳税申报数额和检查查补税额的累计数额。

  (三)时间属性。税务稽查所属时期与纳税申报所属时期相一致。

  七、立案率、结案率、处罚率和行政复议(撤销)变更率

  (一)计算公式

  1.立案率,是指实际立案件数与达到规定的税务行政立案标准应立案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稽查工作的数量与频度,以挖掘稽查潜力,扩大稽查工作覆盖面。计算立案率=实际立案率/应立案件数×100%

  2.结案率,是指经稽查已办结的案件数与立案应查的案件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稽查办案的效率,以利提高办案速度,有效惩治违法。计算公式为:结案率=查明办结的案件/立案应查的案件数×100%其中时间属性:分子为补税与罚款入库时间、转办单制发日期、移送意见书核准日期;分母结案日期≤核准立案日期+规定的从立案到查结的天数。

  3.处罚率,是指涉税案件实际受罚的户数(金额)与应补税罚款总户数(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治程度,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确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处罚率=实际涉税罚款户数(金额)/查补税款户数(金额)×100%为提高查处案件的打击力度,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户数查补税额不作为计算处罚率的基数。

  4.复议变更(撤销)率,是指税务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件数与受理的复议件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案件处理和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复议变更(撤销)率=经复议变更撤销处理或处罚决定件/复议完结件数×100%

  (二)指标口径及说明(见表7):

  1.下达稽查指令户数:是指检查时段内由各市(县)局及其选案委员会或选案协调小组下达稽查局组织实施的稽查户数。

  2.转办(协查)案件户数:是指检查时段内上级局或有关部门转办、协查的案件数。

  3.举报案件户数:是指检查时段内由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的涉税案件数。

  4.上期延期稽查户数:是指本期检查时段前因各种原因尚未实施稽查的户数。

  5.上期正在稽查户数:是指本期检查时段前尚未立案稽查完毕的案件数。

  6.本期应查户数:是指检查时段内实际应查户数。

  7.延期稽查户数:是指检查时段内对案源因各种原因尚未实施稽查的户数。该指标与上期延期稽查户数存在对应关系。

  8.中止稽查户数:是指在检查时段内因各种原因,经批准中止稽查的户数。

  9.查无问题户数:经稽查没有发现问题的户数。

  10.正在稽查户数:是指检查时段结束时,正在实施稽查,尚未进入立案程序的户数。

  11.未达立案标淮稽查户数:是指检查时段内按省局规定可以不立案查处的案件数。

  12.已结案户数:是经税务机关检查并正式作出处理结论或决定书已全额收缴税款、罚款、滞纳金的户数。但应剔除未立案已结案的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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