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增字[1996]0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盘盈盘亏和削价报损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2-05
摘要:一般纳税人发生削价商品损失(销售价低于购进价)和商品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限经有关部门核准报废的损失以及在合理损耗范围内的商品损失,均属正常损失,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盘盈盘亏和削价报损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增字[1996]03号     1996-02-05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据昆明等地国税局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盘盈盘亏以及削价报损商品,在进项税额的抵扣上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不尽一致。经调查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盘亏的商品,经核实,属于正常损失的,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盘亏商品为纳税人实际盘亏的商品金额,而不是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余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削价商品损失(销售价低于购进价)和商品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限经有关部门核准报废的损失以及在合理损耗范围内的商品损失,均属正常损失,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对于一般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按规定作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商品,如重新转为销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再转入抵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2月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