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外[1994]6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14
摘要: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书立、领受应税作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恢复征收印花税。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4]6号     1994-01-14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8号主席令公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停业执行1958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改为适用国务院公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原根据财政部(89)财税字第010号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189号文规定,我局以沪税外(89)177号文“通知”中第一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相应废止。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书立、领受应税作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恢复征收印花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