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省内分行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7]322号 2007-11-1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兴业银行分支机构2006年工资费用的请示》(兴银请[2007]81号)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11号通知核定该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15.93亿元,其中涉及该公司本部及在省内(不含厦门)八个分行2006年度的工资费用为629,095,133.64元,要求确认便于税前扣除。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本部及省内的八个分行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控制数为629,095,133.64元,各分行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数在其控制数内(见附件)据实扣除,请各地国税机关认真审核并在2007年底前办理税款抵退。 附件:2006年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省内各分行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控制数.docx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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