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非服务型企业和新建再就业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补贴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劳局[2003]20号 2003-03-13 税屋提示——依据津人社局发[2017]132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鼓励企业及各类再就业组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非服务型企业和新建再就业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非服务型企业和新建再就业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补贴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天津 2003年3月13日 非服务型企业和新建再就业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补贴办法 为鼓励用人单位和新建再就业组织安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制定本办法。 一、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申报程序 本办法所称非服务型企业是指已按国家规定享受了各类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 非服务型企业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关系的,根据招用人数,按照每人1200元的标准,由再就业资金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申报程序如下: 申请。申请补贴单位应填写《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补贴费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工资、行政关系转移单及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及养老保险转移单;《下岗职工证明》或《就失业证》;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补审。市属企业,向主管局(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补审。区县所属企业,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初审。中央驻津单位、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批准。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局(总公司)审查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补贴资金由市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拨付申请企业账户。 二、新建商贸街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留街亦称新办贸易市场是指主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自谋职业从事商贸经营的再就业场所。 新建商贸街(市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全部从业人员的70%以上,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经营协议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商贸街(市场)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新建商贸街(市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全部从业人员70%以上,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10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经营协议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商贸街(市场)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申请程序: 申请。申请补贴单位填写《商贸街再就业资金扶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市场登记证;从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下岗职工证明》或《就失业证》、商贸街(市场)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经营协议等。 补审。新建商贸街(市场)管理机构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补审。 批准。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扶持资金由市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拨付申请单位账户。 三、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组织是指专门从事为用人单位提供季节性、临时性及长期性劳务用工派遣和为居民家庭提供家政服务,并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的就业组织。 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招用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由再就业资金给予劳务派遣组织最高10万元的资金扶持。申报程序: 申请。申请补贴单位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申请报告》、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下岗职工证明》或《就失业证》;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劳务派遣 组织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组织资质证明。 初审。市属企业,向主管局(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初审。中央驻津单位、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所属企业,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初审。 批准。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局(总公司)审查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扶持资金由市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拨付申请企业账户。 四、新办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 本办法所称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是指以从事社区服务为基本内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主的劳动组织。 新办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按照每人300元 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专项用于购买劳动工具。申报程序: 申请。申请补贴单位填写《天津市社区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章程;从业人员《下岗职工证明》或《就失业证》、《身份证》复印件、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 初审。由社区就业劳动组织的筹备人或发起人向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申报认定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进行审查。 批准。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社区就业劳动组织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天津市社区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及副本。扶持资金由市 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拨付区县再就业支出账户,由区县再就业支出账户拨付申请单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账户。 对审批合格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日前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新建再就业基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 本办法所称再就业基地是指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多种投资形式创办的,以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为主,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为辅的经济实体,该实体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以工代赈性质的经济实体。 新建再就业基地招用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安置的人数和从业时间,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具体标准是从业时间3个月以下的(含三个月),根据安置人数,给予每人每月40元的岗位补贴;从业时间3个月以上半年以下的(含半年),根据安置人数,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岗位补贴;从业时间半年以上9个月以下的(含九个月),根据安置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岗位补贴;从业时间9个月以上至一年的,根据安置人数,给予每人15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申报程序: 申请。申请补贴单位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创办再就业基地的申请;成立再就业基地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再就业基地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经营厂房(场地)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年限);产品名称、性能、市场占有情况、市场前景分析;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及临时安置就业特困人员的承诺数量。 初审。由创办再就业基地的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各局(总公司)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各局(总公司)进行初审。 批准。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局(总公司)审查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采取项目论证、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程序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天津市再就业基地”,核发铜牌。资金补贴根据基地安置情况采取后付制办法按季由市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拨付申请企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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