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6]30号 1996-04-18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中“(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二)款、第二条废止。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部分废止]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写齐,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得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条款废止]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抵扣,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二、[条款废止]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四、关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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