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3]44号 1993-02-0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凡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全区范围内原未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发区”,按规定征税确有困难的,需要继续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报省税务局审批。 广东省税务局 1993年0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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