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0]98号 2000-04-14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明确如下:《通知》第二点关于出租柜台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仍按《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地产税若干规定》(粤府函[1988]178号)第三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的规定执行。请知照。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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