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国税发[2007]176号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12
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加强税源监控,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市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保定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保国税发[2007]176号       2007-11-12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加强税源监控,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市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保定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县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税务登记岗、申报征收岗、发票管理岗位、综合管理岗;税务分局(所)所长岗、税源管理岗;综合业务科综合管理岗、科长岗;县局稽查局案源管理岗;征收管理科综合管理岗、科长岗;根据业务分管分别办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核纳税人填报注销登记表及附报资料,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缴销空白发票,实施注销检查,审核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实施注销稽查,依法终止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工作。

  第二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第三条 税务机关各审核环节应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按照岗位职责和程序填写具体意见并签名。

  第二章 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 “税务登记岗”

  一、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有未办事宜告知纳税人应办理相关事宜,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免税资格及其他资格,取消防伪税控资格,注销出口退税资格,在查案件结案等。如该纳税人有未办理的事项,不予受理;如该纳税人无上述未办理的事项,受理后进行审核。

  二、受理纳税人申请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 用票的纳税人应提交《发票领购薄》及发票专用章,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 企业和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五) 企业改制应提供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债权债务的清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七)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八) 防伪税控企业应提交《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IC卡缴销表》;

  (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提供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十) 如有分支机构应提供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十一) 个体双定户应提供《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十二)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纳税人资料初步审核无误后,确认此日为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正式受理日,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四、经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收缴、作废税务登记证件,录入注销信息。

  五、打印《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交纳税人。

  六、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 “税务登记岗”业务流向

  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转办税服务厅“发票综合管理岗”。

  第六条 “发票综合管理岗”

  一、接受注销登记的申请信息;

  二、收缴注销纳税人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填写本环节的处理意见;

  三、进入综合征管软件功能模块录入注销信息。

  第七条 “发票综合管理岗”业务流向

  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转税务分局(所)“税源管理岗”。

  第八条 “申报征收岗”

  一、接受注销登记申请的信息;

  二、收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填写本环节的处理意见;

  三、进入综合征管软件功能模块录入注销信息。

  第九条 “申报征收岗”业务流向

  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转综合业务科的“综合管理岗”。

  第十条 工作时限

  符合注销条件的,各岗位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和《河北省国税系统对纳税人涉税事项实施全程服务“阳光操作”工作制度(试行)》的要求,依据方便、快捷、限时工作的原则,办结并传递下一岗位。

  第三章 税务分局(所)

  第十一条“税源管理岗”注销检查

  一、接受注销登记申请的信息;

  二、检查纳税人税款清缴、发票缴销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证件的缴销情况。进行注销户税款清算,清算内容主要有:

  (一)检查纳税人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的领、用、存及缴销情况;

  (二)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核实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期限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对实际经营期限达不到规定期限的,应对其历年来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汇总,按规定处理。

  (三)生产经营期会计核算、计税依据、税金计提、申报纳税情况。审核检查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销售收入是否核算正确,有无漏缴少缴增值税、消费税;

  2、成本费用的列支、摊销、结转和申报是否正确,有无漏缴少缴企业所得税;

  3、出口企业是否已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不属退(免)税的收入是否调整补缴了税款;

  4、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清算过程中要详细、完整的填写《注销清算底稿》,包括账簿名称、登记方向、金额、凭证号码及摘要、原始凭证内容以及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各类证据等。《注销清算底稿》应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对纳税人提出的疑义,应分项核对,直至核对无误。

  四、清算结束后,根据本次清算的情况和清算的结果,制作《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报告》,《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概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历次税务检查情况、以往纳税情况、申请注销原因等;

  (二)清算的范围。包括清算的税款所属期间、税种、核查的经济业务、凭证、账簿、报表等;

  (三)发现的问题。包括核查时运用的方法、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具体内容、账务处理、计算过程、法律法规规定等;

  (四)处理意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未达到立案标准的违法、违章事实公正定性,拟定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

  五、督促纳税人缴清欠税、滞纳金、罚款,欠税未入库之前不予注销税务登记。

  六、填写本环节的处理意见。

  七、注销检查一般向前追溯二个年度,注销当年满六个月的,向前追溯一个年度;注销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向前追溯两个年度。期间若某一年度已做系统性检查并出具了稽查结论或行政处理文书,除发现新线索外,所检查的年度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

  检查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未被处理的或自设立登记以来从未接受过税务机关检查的,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岗”业务流向

  在注销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县级稽查局“案源管理岗”;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将相关资料转“所长”审核。

  第十三条 “所长岗”审查确认

  审核“税源管理岗”制作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审核确认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

  第十四条 “所长岗”业务流向

  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转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

  第十五条 工作时限

  “税源管理岗”注销检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注销条件的,各岗位办结后当日传递下一岗位。

  第四章 综合业务科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岗、科长岗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科长岗”业务流向

  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转征收管理科“综合管理岗”。

  第五章 县级稽查局

  第十八条 注销稽查

  “案源管理岗”收到稽查案源后,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稽查流程实施注销稽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注销意见,移交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

  第十九条 工作时限

  县级稽查局注销稽查应在收到稽查案源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传递到下一岗位。

  第六章 征收管理科

  第二十条“综合管理岗”“科长岗”注销登记

  一、接受注销登记申请的信息;

  二、查看各环节处理情况和意见;注销户税款清算情况;

  三、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局长终审。根据主管局长终审意见,录入征管系统;

  第二十一条“综合管理岗”业务流向

  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转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

  第七章 归档税务资料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注销纳税人的不同情况,按照市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将下列资料归档。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发票领购薄》及发票专用章;

  (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 企业和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五) 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债权债务的清理文件复印件;

  (六)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八)《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IC卡缴销表》;

  (九) 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十) 个体双定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十一) 《注销清算底稿》;

  (十二) 《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报告》;

  (十三)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十四)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五) 《税务稽查结论》;

  (十六)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无证户注销比照本规程执行。无证户注销在征管系统“无证户管理-无证户注销”模块录入。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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