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6]039号 1996-03-20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部分地区反映,新税制实施后,现行税收政策中对输变电系统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不太明确,要求省局进一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输变电工程一般是由变电所安装及线网架设等项工程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和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1994]14号通知精神,对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纳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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