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锦地税发[2001]第132号 2001-12-13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13日 附件: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不断提高依法纳税的主动性、自觉性,深化征管改革,提高地方税收的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全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地方税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日常纳税信誉情况评定其纳税信誉等级,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根据纳税信誉情况的不同,主 管税务机关可将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为A、B、C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日常信誉情况包括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使用及管理、纳税资料的报送及保管、财务管理状况等。 本办法中所指税款均含由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税费。 第四条 我市范围内缴纳地方税收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纳税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第五条 纳税人生产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纳税规模,且连续两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作为纳税人信誉等级A级纳税人(以下简称A级纳税人)管理: 1、税务登记年检合格; 2、能够依法按期、如实准确地申报和缴纳税款,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3、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执行所得税计税标准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依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核算和设置帐目; 4、经税务机关确认连续两年无偷税、欠税(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税的除外)和其他税务违章违法记录的,以及被评为省、市地方税务局优秀纳税单位的; 5、能够正确领取、保管、使用发票; 6、地方税收查补税款占同期应纳地方税款总额的1%以下,且没有主观故意行为; 7、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税务违章、违法行为和偷、抗税记录。 A级纳税人持主管地税机关发放的绿色(A级)申报表进行申报。 第六条 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作为纳税信誉等级C级纳税人( 以下简称C级纳税人)管理: 1、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成本、费用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进行偷税的; 2、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材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等有效记帐凭证残缺不全的; 3、一年内有两次或两年内有三次被发现有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 4、连续三个月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未申报且无正当理由; 5、年度内多次发生欠税或欠税占应纳税比例较大的企业; 6、因存在其它问题,征收局(分局)有充分依据认定为C级纳税人的。 7、年度中间新办的企业暂定为C级,待年末进行重新核定调整。 C级纳税人持主管地税机关发放的黄色(C级)申报表进行申报。 第七条 除纳税信誉等级被评定为A、C级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作为纳税信誉等级B级纳税人(以下简称B级纳税人)管理。 B级纳税人持主管地税机关发放的蓝色(B级)申报表进行申报。 第三章 评定的方法和等级的调整[HT] 第八条 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使用及管理、 财务管理、财务核算、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纳税检查等情况是评定其纳税信誉等级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的评税委员会负责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征管科(综合科)负责。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科对纳税信誉等级基础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做到准确、连续、完整。 第十一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方法: 1、A、B、C三级纳税人数量标准:A级纳税人在所管户的1%以内掌握;C级纳税人在所管户的20%左右掌握;其余均为B级纳税人。 2、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申请的基础上,对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基础资料,对纳税人提出申请进行审查,同时报市局征管处审批。 3、需要评定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初步评定后,报市局征管处批准。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后向纳税信誉等级为A、B、C级的纳税人下发“纳税 人信誉等级评定通知书”,并将评定的纳税信誉等级为C级的纳税人名单上报市局征管处、 稽查局备案。 第十二条 对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评定结果要于3月底以前完成。在评定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审核一次,审核工作应在年底以前完成。 对评定的结果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纳税信誉等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两年不予变更。但在此期间,A或B级纳税人发生如下问题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区别不同情况降为B级或C级纳税人,并将名单上报市局征管处、稽查局备案。 1、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未能达到税款按期入库率; 3、经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偷、欠、骗、抗税行为; 4、存在严重的发票违章行为; 5、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需要降级; 6、对降为B级或C级的纳税人,应立即收缴纳税申报表。 主管税务机关要将变更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名单通知税务稽查部门(或有关科室),加强管理、稽查。对降为B级或C级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变更下发“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通知书”。 第十四条 稽查部门如发现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与确定的纳税信誉等级有明显差异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建议重新评定。 第四章 税收管理 第十五条 对A级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1、办税服务厅设A级纳税申报窗口优先直接受理A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项。 2、优先办理税收优惠政策。 3、领购发票可放宽限量。 4、被评为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原则上当年不进行税务稽查(除群众举报的税务违章违法案件以及上级部署的统一检查外)。 5、税收方面的评先选优,首先从A级纳税人中产生,并向有关部门推荐表彰。 第十六条 B级纳税人按照正常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对C级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1、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审批领购等各个税收管理环节,主管税务机关都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加强管理,规范其纳税行为。 2、限量供应发票,严格审核发票使用情况,加强对纳税人正确使用发票的辅导。 3、各级地税机关要将C级纳税人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4、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依法从重处罚。 5、向有关部门推荐表彰时,不予推荐。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B级、C级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