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1]107号 2002-01-28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现将我省被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八部委审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下发给你们(附后),根据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精神,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照顾: 一、[条款废止] 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省科委、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科成字[1997]71号)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号)执行。 税 屋附件: 2、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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