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499号 2008-10-13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迅速制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企业培训、企业端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软件升级的工作方案,务必按时完成培训和软件升级工作。 二、请各市国税局立即统计尚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所属企业户数和税控机的台数,于2008年10月15日前上报到省局FTP服务器(“//86..16.16.30/centre/流转税管理处/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数据上报”目录下)。 三、各地对纳税人的开票系统升级时,应将非一机多票开票系统的防伪税控机全部升级为最新的开票版本,加载升级时,可把非一机多票开票系统的税控机集中在市或县(区)国税局,由税务机关协助服务单位完成加载升级工作。 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统一集中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在10月31日前由税务机关协助服务单位共同完成金税卡底层加载和上层软件升级工作。 五、各主管国税机关要设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岗和审核检查岗,负责升级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税务端开具、管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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