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纳税人出具纳税证明的处理意见 穗国税发[2001]662号 2001-06-26 近有部分征管单位提出: 因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分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时,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应如何出具证明的问题,经研究,就上述问题,确定如下,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一、证明的对象各单位所经管的纳税人。 二、证明的内容证明的名称统一为《纳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接收纳税证明的单位名称、纳税人何时办理税务登记、从办税务登记开始至今或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某一时期(按要求证明的时期)申报税款数、实际已纳税款数、欠税数,或有偷税被查处的补税数或正在立案稽查的也应予以说明。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凭金融机构的“利息清单”可作证明,税务机关不另出具。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纳税人持书面申请、接收纳税证明单位的文件及有关证明纳税人身份的原件、复印件,如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向办税科提出申请。经办税科审核符合条件的,收取书面申请和证件复印件,填制《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给纳税人,通知纳税人在约定时间领取,同时应将资产多交征管科查询。 (二)办理征管科查询纳税人的征管资料,出具《证明》(一式两份),送办公室办盖局公章,一份送办税科,一份送稽核科归入纳税人资料档案。 (三)发证办税科核对并收回纳税人手上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发放《证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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