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10
摘要: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8.33%以上,不足16.67%的),可再申请2020年第二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04-10


  为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本公告下发之日前金三系统行业鉴定结果为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纳税人可申报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本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租金减免程度申请2020年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8.33%以上,不足16.67%的),可再申请2020年第二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不足3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16.67%以上,不足25%的),可再申请2020年第二、三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25%以上的),可再申请2020年度第二、三、四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全年租金为现行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12。

  三、其他情形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的困难减免,可通过“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办税流程办理。

  五、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情形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情形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