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拍卖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87]财商管字297号 1987-04-28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87]财商字第93号《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拍卖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各区县在1987年底以前拍卖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的收入,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即:拍卖企业收入全部留给各区县,专款用于发展新的商业网点。应上交中央财政的50%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从1988年1月1日起,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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