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7]18号 2007-10-19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土地竞得人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经济活动行为的契税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的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征收契税。 1.竞得人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准备成立新公司的; 2.竞得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与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一致。 对申请约定的具体形式,由市、县(市、区)契税征管机关商国土管理部门认定。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土地竞得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分环节征收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 2007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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