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6]19号 2016-02-17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2.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为加快提升农业设施装备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四换三名”的决策部署,以提高农业全产业链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为目标,以“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社会化服务为纽带,坚持“立足应用、面向市场,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创新驱动、人才为本,政府引导、依法促进”的原则,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加快先进适用农业设施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着力提高农业设施装备的应用覆盖率、渗透力和适用性、通用性、共用性,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到2020年,全省新增农机装备50万台(套),农机总动力达2400万千瓦,设施农业面积达400万亩,农业设施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主导产业、产业链各环节农业设施装备应用水平明显提升,农业设施装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75%以上,茶叶生产(名优茶采摘除外)基本实现机械化。 二、发展重点 (一)重点推广农业设施装备。粮油生产领域重点推广水稻栽植,油菜栽植、收获,马铃薯等旱粮作物播种、收获,粮食烘干、加工等机械和设施设备。主导产业领域重点推广茶园中耕和茶叶自动化采收、加工,畜牧水产养殖喂料、环境控制,蔬菜瓜果播种、育苗和栽植,食用菌灭菌、接种,花卉苗木育苗、栽培,植树造林、森林抚育和采伐,农产品运输、冷链、加工等机械和设施设备;适合丘陵山区应用的农业机械设备,钢架大棚、玻璃温室等设施设备。生态农业领域重点推广农业废弃物和病死动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机械设备,喷滴灌、农用无人机等节水节肥节药机械和设施设备,一体化复式作业机械设备。智慧农业领域重点推广农业智能控制系统、农业自动化生产加工流水线等自动化、智能化装备。 (二)重点推进区域。实施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工程,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集聚区、特色农业强镇等的农业设施装备推广应用,全面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围绕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全面扩大产业链各环节农业设施装备推广应用,强化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带动农业设施装备整体水平提升,建设一批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区。加大对以淳安等26县为重点的丘陵山区和海岛地区特色产业设施装备建设的支持力度,努力缩小与平原地区的差距。 (三)重点发展对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广泛应用经济实用的农业设施装备;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企业、植保服务组织等主体,推广应用通用型、大中型、中高端农机装备,开展农机作业服务。 三、推动农业设施装备科技进步 (一)培育科技创新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农业设施装备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引进高科技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申请创新强省专项资金、工业与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等,并在科技企业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倾斜。整合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推广部门等的科研资源,加强农业机械研究院所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导的农业设施装备产学研推协同创新机制。 (二)加强农机装备科研开发。建立农机产品需求与科研导向目录制度,有效引导科研开发重点和方向。加大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核心技术攻关力度,鼓励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研究开发一批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机装备新产品。农机装备新产品的研发纳入省科技专项,并在科技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农机科研开发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农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生产主体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三)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建立农业设施装备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交易制度,鼓励教学科研单位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加强对农业设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规划指导,支持农业设施装备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支持农业设施装备制造高新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对我省企业研发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产品,实施首台(套)奖励。 四、加快农业设施装备推广应用 (一)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设施装备。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大力推广应用农业生产需要的农业设施装备。积极开展新产品示范推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引进和试验示范我省紧缺的新产品,普及应用先进适用农业设施装备。加大动力机械配套机具推广力度,着力改善机具配套比例,提高利用率。积极探索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大力推进智慧农机建设,推动农业设施装备升级换代。 (二)完善农机农艺融合机制。建立健全农机和农艺科技协作攻关机制,推进农机农艺融合示范区建设,加强农机农艺技术集成研究,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相互适应的农机作业规范和农艺标准,逐步形成良机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融合的技术体系。适应新品种应用、农作制度创新和新型种养模式,有针对性地推广一批适应性强的农机装备。 (三)改善农机作业条件。加强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推进土地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尽量减少田埂,有序引导推行统一品种和种植模式,提高农业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加强机耕道路和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将机耕道路和林区道路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统一规划实施。 五、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 (一)培育壮大农机服务主体。大力培育农机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作业、销售、维修、租赁企业等服务主体。根据区域实际,合理优化布局,引导建设一批集农机作业、销售、维修、培训等多功能的综合服务中心。支持农机产销企业加强售后服务能力建设,依法承担农机产品售后维修等服务责任。鼓励粮食收储企业建设粮食烘干中心,开展湿谷收购业务。粮食烘干机械和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严格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保障农机存放、维修等场所建设用地。 (二)创新农机服务机制。积极推行跨区作业、合同作业、订单作业,鼓励农机产销企业、服务主体与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稳定服务机制,开展农机全程社会化服务。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继续免收过桥过路费。积极发展农机具租赁、中介服务,推行社企共建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新模式。探索“互联网+农机服务”模式,加强农机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促进供需双方有机对接。因地制宜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鼓励政府购买某种或多种农机服务项目。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提高农机流通效率。 (三)培育农机高技能人才。加强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加快培育一批农机经营管理、驾驶操作、维修保养等高技能人才。农机高技能人才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定向培养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加强农机类相关学科建设,合理设置农机类相关专业,开展农机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六、加强农机行业管理 (一)加强农机安全管理。深化平安农机建设,完善警农协作执法机制,探索建立道路外农机安全巡查制度,依法开展农机牌证管理、安全检验、打非治违、隐患查治等工作。农机免费实地安全检验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大力推进农机报废更新,适时将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等纳入报废补偿范围,促进农机节能减排和安全发展。加大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投入,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机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大型农机牌证管理制度。 (二)加强农机质量管理。加强农机产品质量调查和安全鉴定,探索建立农机产品红黄牌制度,严把农机产品质量关。改革农机推广鉴定办法,创造条件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农机新产品鉴定。加强农机服务行业管理,完善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标准体系,切实规范农机销售、作业、维修等服务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行为,及时处理农机质量投诉,切实维护购机农户合法权益。 七、加强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农业领域“机器换人”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要科学编制农业机械化发展“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完善农机行业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务办法。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工程建设,农机新产品购置和引进示范,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平安农机、农机管理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农机科技创新、机械化作业服务等。省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机新产品补贴办法,逐步将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机新产品纳入补贴范围。各地要安排资金,加大对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的支持力度。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从事农机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批发和零售农机,免征增值税。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农机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农机企业经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加强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机购置、农机新产品研发、农机企业技术改造、农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因地制宜推行农机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综合保险、融资租赁等业务。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 (五)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安全监理、质量监督、教育培训、信息宣传等公共服务体系,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农业机械化队伍建设,稳定乡镇农机员队伍,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优化队伍结构。开展农机员知识更新培训和学历提升教育,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指导服务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