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地方税费税银一体划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2002]42号 2002-11-1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设区市局在2002年底前,应组织所属县(区)局全面推行个体双定户税费税银一体划缴工作。 二、根据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的规定,省局决定税银一体划缴税费的范围扩大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双定户”)。各地税务机关应注意做好以下事项的审批和衔接工作: (一)各县、市(区)局在个体双定户税银一体划缴税费协作银行的基础上,延伸企业双定户划缴业务。各地应积极配合协作银行按银行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双定户划缴税费业务的人行报批手续。 (二)做好与协作银行间的补充合同(协议)的签订工作,明确税银双方新增业务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三)根据银行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实行税银一体划缴税费应从企业银行账户中进行划缴,不得从个人储蓄账户或银行卡中进行划缴。省兴业银行、中行、农行应完成相关软件的补充开发。 (四)各县、市(区)局应做好企业双定户税银一体划缴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对现有征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清理、核实,对纳税人征收方式的审批和确认等。 三、税银一体划缴工作应坚持以“方便纳税人、节约征纳成本”为目的,自愿为前提,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方式;不得硬性规定和变相强迫。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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