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连江县广播电视事业局收取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1999]47号 1999-09-0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镕地税政一[1999]288号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闽政办[1999]3134号)的文件精神,连江县广播电视事业局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视广告费、点歌费、片租、店面出租等各项收费均属营业税应税项B7应分别按其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即: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和点歌费收入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依施3%税率征收营业税;有线电视初装费按“建筑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电视广告费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店面出租、片租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规定应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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