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国资产权[2021]16号 2021-9-30 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 为推动我市国有企业规范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管、委管企业要严格规范落实32号令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压实责任主体,切实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除市国资委另有规定的外,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权限。 二、市管、委管企业要坚持“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原则,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转让事项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并落实好进场交易制度,规范操作,实现国有资产交易阳光、透明。 三、涉及关系民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业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国有产权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四、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的,或因市管、委管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市管、委管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 五、市管、委管企业应审慎考虑采取非公开协议交易方式的可行性、必要性。确需市国资委审批的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交易事项,应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企业应在按规定履行程序、要件齐备的情况下,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六、涉及参股权转让以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代替专项审计报告的,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与年度审计报告基准日保持一致。 七、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内容应由市管、委管企业填报《市(委)管企业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表》(见附件1),说明设置理由,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方可进行信息披露。 八、企业增资扩股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即择机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开始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履行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后的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九、转让方或增资企业应确保在产权交易机构披露的相关内容与资产现状一致,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十、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在产权交易机构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以及增资扩股项目自履行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后的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在产权交易机构征集到合格投资方的,市管、委管企业应督促转让方或增资企业到原挂牌交易机构办理终止交易手续。若继续转让或增资扩股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程序。 十一、按照32号令有关规定,市国资委选定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为开展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指定产权交易机构。 市国资委对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开展监督检查,指导产权交易机构建立健全交易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十二、市国资委批准的产权转让、增资扩股事项,市管、委管企业应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抓紧实施并及时修订公司章程,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企业登记及产权登记手续,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必要时可采取催办、约谈、督办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完成相关交易行为。市管、委管企业对本单位审议决策的事项,也应指导督促所属企业抓好落实落地。 十三、市管、委管企业应当及时将本单位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转让事项,填报“智慧国资”系统相关模块,实现相关事项纸质和线上同步审核备案、动态监管。 十四、市管、委管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本单位审议决策的内部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分类汇总,填报《国有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分类汇总表》(见附件2),报市国资委录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一监测平台系统;将上季度本单位审议决策的非公开协议增资事项完成情况填报《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事项完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市国资委。 十五、市管、委管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的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分类汇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分类汇总表》(见附件4)和《企业增资扩股事项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连同分析报告一并报市国资委。 十六、市管、委管企业要压实对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及时制定、更新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交易管理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和工作责任。 市管、委管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通过自查、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重点检查国有资产交易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批准程序、交易过程是否依法依规、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内容。 十七、各区国资委可结合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更新本区贯彻落实32号令的相关要求。 十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权限按照《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2020〕8号)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涉及市国资委受托监管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本通知自2021年9月29日起执行。《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包含1-5)pdf 1.市(委)管企业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表 2.国有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分类汇总表 3.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事项完成情况汇总表 4.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分类汇总表 5.企业增资扩股事项完成情况汇总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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