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人社发〔2022〕86号 2022-11-30 税屋提示——依据浙人社发[2024]4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24年8月19日前本法规已自动失效。
根据有关数据测算,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89240元。请各地以此为依据计算2022年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并按规定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2022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21年标准执行,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政策的意义 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加权平均工资的确定和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发布等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等5部门出台《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关于2021年度加权平均工资 2021年度我省加权平均工资为89240元(7437元/月)。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基数 从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21年度加权平均工资的300%;经国家同意,2022年我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21年标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养老保险执行。 2022年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及其他社会保险有关待遇,根据2021年度加权平均工资计算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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