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1026刑初124号 刘某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09
摘要:告人刘某杰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杰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

  发文机关: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冀1026刑初124号

  发文日期:2020-06-23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冀1026刑初124号

  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杰,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农民。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文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6日被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杰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段丽君(另案处理)联系向沈阳紫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了44张价税合计404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金额587008.5元。被告人刘某杰非法获利2343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杰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上交非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杰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上交全部非法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刘某杰的供述,证人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沈阳紫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件情况,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荣志民、尚克苓言辞材料,文安县盛翔胶合板厂个体工商户登记及基本情况,胶合板购销合同,票据明息,销售收入,应交税金明细帐,盛祥板厂银行存款日记帐,转帐凭证,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支付系统专用凭证,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刘某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杰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杰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综上,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杰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冯旭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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