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0102刑初489号 江苏YT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曹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9-17
摘要:被告江苏YT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曹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发文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8)苏0102刑初489号

  发文日期:2020-05-18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苏0102刑初489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江苏YT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M,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西片区绿地之窗商务广场C-3幢546-552室,法定代表人曹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小利,系该公司行政总监。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江苏YT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曾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05年6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6日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静,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8〕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苏YT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YT公司)、被告人曹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江苏YT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小利、被告人曹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南京YT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京YT公司,现更名为江苏YT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甲在无真实货物往来情况下,让他人以江苏懋肇燚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为南京YT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张,税额合计人民币362621.36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江苏YT公司、曹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江苏YT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

  被告人曹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亦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曹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了全部税款,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3月27日,南京YT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甲在无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让他人以江苏懋肇燚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为南京YT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张,价税合计人民币2495688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62621.36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2017年8月,南京YT公司更名为江苏YT公司。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曹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年6月29日,被告单位江苏YT公司主动补缴了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江苏YT公司、被告人曹某甲供认不讳。本案事实另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接受证据清单、记账凭证、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明细、南京银行借记通知、产品购销合同、纳税人自行补税明细表、税收完税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戚某、曹某乙、宋某、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江苏YT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曹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单位江苏YT公司主动补缴了增值税税款,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江苏YT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曹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安洪强

  人民陪审员 杨杏年

  人民陪审员 陶芬

  2018年9月17日

  书记员 吴双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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