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06-29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吉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2108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464元/月,将我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22元/月。以上两项税前扣除标准自2023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1号)在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