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投资[2023]266号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22
摘要:跨国企业型总部指,由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国家区域或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履行投资、管理职能,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23〕266号             2023-10-22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税屋附件:

  1.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2日

  附件1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

  为进一步扶持、培育我省各类总部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引进省外境外总部落户浙江,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为重点,以集聚、培育和引进总部为抓手,坚持内生外引并重,按照“留住一批、培育一批、引进一批”的要求,努力打造全国总部经济发展高地,力争到2027年,我省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总部数量累计增长20%,在推进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定义与分类

  (一)本意见中所称总部,总体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企业型总部指,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在省外境外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指,由省外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在省外境外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履行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按经济类型具体分为6类:跨国企业型总部、跨国机构型总部、民营企业型总部、民营机构型总部、央企企业型总部和央企机构型总部。

  1.跨国企业型总部指,由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国家区域或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履行投资、管理职能,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2.跨国机构型总部指,由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国家区域或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履行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3.民营企业型总部指,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国家区域或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履行投资、管理职能,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以民营经济类型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4.民营机构型总部指,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国家区域或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履行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职能,以民营经济类型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5.央企企业型总部(简称“央企总部”)指,在浙江省内注册,由国务院或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6.央企机构型总部指,由央企总部在浙江省内注册,在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履行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三、认定标准与分工

  (二)符合定义要求,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已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

  1.跨国企业型总部: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服务业领域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以外地区);或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以外地区)。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2.跨国机构型总部: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数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外地区),被管理或服务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3.民营企业型总部: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分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

  4.民营机构型总部: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分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

  在杭州市、宁波市之外的地区设立的总部,本项条款中母公司资产总额、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70%执行。

  (三)对符合第(一)项中央企总部、央企机构型总部要求的可直接予以认定。

  (四)对入围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雄鹰行动”,且符合第(一)项的总部(以《财富》、全国工商联和中国企业联合会最新一期发布结果为准)可直接予以认定。

  (五)省商务厅负责跨国企业型总部、跨国机构型总部认定管理工作;省经信厅负责民营企业型总部、民营机构型总部认定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央企总部、央企机构型总部对接、引进和认定管理工作;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责任单位。

  (六)总部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应结合实际分别细化明确所负责总部的认定流程,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为企业申报提供便利。

  四、政策支持

  (七)人才保障。各地要营造有利于总部发展的人才环境,积极组织人力资源机构对接服务总部,提高有效的市场化人才服务水平,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八)审批服务。要通过“最多评一次”改革、推广“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等模式优化总部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强化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支持力度,完善水电气网(宽带)联合报装机制,积极推进外线工程联合审批、限时办理,完善电力不间断供给保障措施。

  (九)产业集聚。各地要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315”科技创新体系等主攻方向,结合本地产业基础,突出特色优势,打造产业链协作体系,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培育产业创新平台,积极优化产业生态系统,引导具有产业链话语权和显著带动作用的总部向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省级新区、“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等高能级产业平台集聚,着力提升总部经济承载能力。

  (十)用地用房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建设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争取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库项目,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鼓励和支持各地根据有关规定,探索实施创新型产业用地供地,依法依规加大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好的总部用地支持,拓展总部经济发展新空间。对购置、租用办公场地的总部,各地依法依规给予购置、租房、装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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