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这一规定与原规定相比没有发生变化,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要以“无偿”为前提,否则,契税照常征收。 最早专门对企业改制有关契税政策作出规定的文件是2001年10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已失效>),其后,取而代之的是财税[2003]184号,其执行期是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后来,财税[2006]41号规定将财税[2003]184号执行期延长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而最新的财税[2008]175号规定的执行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不同时期的契税优惠政策也有所不同,企业办税人员应及时掌握改制中的契税政策变化,正确执行好契税优惠政策,既不能执行变动前的旧政策,也不能错过享受变动后的新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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