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营业机构就地征收税款或调整免税期所得或调整亏损额的,应及时将征收税款额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额以《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见附件3)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总额作相应调整,并在应补(退)税额中减除已在营业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额。 6.归档。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有关数据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各项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 (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户数、开业户数、应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不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及其原因、盈利企业户数、盈利企业收入、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亏损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收入、亏损金额等内容; (2)主要指标分析和说明:主要分析企业的开业率、汇算清缴面、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面等指标; (3)企业盈亏情况分析:根据盈利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缴户数分析盈利面变化情况,包括当年度由亏损变为盈利的企业户数和由盈利变为亏损的企业户数并与上一年度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原因和分析趋势;分析盈利和亏损企业的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未弥补亏损前利润总额、亏损总额等指标与上一年度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销售利润(亏损)率的升降情况等; (4)纳税情况分析:包括预缴率变化,所得税预缴、补税和退税,企业的免税、减半征税、全额征税户数、所得税减免金额以及税收负担等情况。 2.企业自行申报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写和报送,企业自行调整(包括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调整)的户数、主要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3.税务机关依法调整情况。主要包括税务机关依法调整的户数、主要项目、金额,同时应分别说明调增(减)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亏损总额的户数、金额等情况。 4.主要做法。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情况,对内部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对申报表的审核情况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等情况。 5.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或建议。分企业和税务机关内部两个方面,企业方面主要包括申报表的填报、申报软件的操作使用情况和《办法》的执行情况等;税务机关方面主要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情况及效果,说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四、《办法》及本规程所涉及的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五、本工作规程自2002年度起执行。总局以国税发[2001]9号文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和以国税函[2001]319号文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税 屋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略) 2.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略) 3.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略)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略)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略)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A类)(略) 7.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综合数据表(略) 8.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情况分析图表(略) 9.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年度比较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2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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