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以重油为原材料的生产企业。每月购油3000吨,现行价1800元/吨,在我厂实际入库计量时只有2985吨(在途损耗约5‰)。请问应如何入帐及计算进项税额?损耗有无最高比例限制,超过了应如何处理?
答:如材料未到而发票帐单已到并支付价款时,借记“材料采购”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材料到达时如有在途损耗,要区分合理损耗和非合理损耗,合理损耗部分应计入采购成本,其进项税额不再调整;非合理损耗部分不应计入采购成本,而应确定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该非合理损耗的外购货物如属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有关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以来信中数字为例:
1.发票帐单已到并支付价款而材料未到时
借:材料采购 5400000 (3000吨×1800元/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8000 (3000吨×1800元/吨×17%)
贷:银行存款 6318000
2.材料到达时发现有损耗,应区分
a.合理损耗的不再调整有关账目
b.非合理损耗的,假设例中的5‰都是非合理损耗,则
借:应付帐款 31590 (3000-2985)×1800×(1+17%)
其他应收款 4590
原材料 5368410
贷:材料采购 5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590 〔(3000-2985)×1800×17%〕
至于合理损耗在会计制度中无具体比例限制规定,企业应根据常规和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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