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1]7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4-16
摘要: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管理,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规定的通助(国税发[2000]211号)要求,结合现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三、市、州级车购税代征机构主要职责:

  (一)监督完税证明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本地完税证明需用计划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完税证明的领取、发放、保管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级完税证明库存的盘点、清理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完税证明的管理检查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所属县级车购税代征机构正确使用、管理完税证明。

  四、县级车购税代征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完税证明需用计划的统计、上报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完税证明的领取、发放、开具、缴销和保管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正确填用、及时缴销和管理完税证明

  (四)对上报缴销的完税证明进行审核,并分类逐次登记,严格管理。

  (五)负责本单位完税证明的盘点、清理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完税证明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完税证明的计划、领取、发放、使用管理。

  一、计划管理。为保证完税证明的及时供应,各级交通部门车购税代征机构应根据本地完税证明使用量,编报下期需用计划,由省级车购税代征机构按季汇总全省所需计划,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完税证明需用计划统计表(式样附后)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二、领取、发放管理。省国家税务局和各级交通部门车购税代征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完税证明的领取、发放工作,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邮寄。并设置台账分类、分户管理。

  领取、发放完税证明,经办人员应当面清点,核对无误后,领、发双方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发单”(式样附后)上签字盖章 后,方可办理发放手续,领、发双方凭盖有发放单位印章 的“完税证明领发单”将各种完税证明数量、起止号码、须发时间等分别逐次登记台账、

  三、使用管理。市、州车购税代征机构使用的各种完税证明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征管软件打印,严禁手工填开。县级车购税代征机构使用的农用车、摩托车完税证明,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栏目填写齐全,做到文字清晰、工整、签发过程中发生打印错误、填写错误及换发损坏的完税证明,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撕毁,并逐本登记。分类严格保管。进行账务处理,以便检查。

  开具完税证明的同时,应充整保存征税凭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五联),并按月依登记顺序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每50份装订成册,确保完税证明开具数量与其它有效票证的一致。

  第七条 完税证明的保管。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和各级车购税代征机构必须按下列要求保管完税证明:

  一、有具备安全条 件的专库保管完税证明,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等工作。

  二、配备专人负责完税证明库房的管理工作,库房不得多人兼管。

  三、设立台账,严格出入库管理。定期核对账物,确保完税证明账实相符。

  四、完税证明管理人员发生工作调动,必须将所经管的实物、账簿等交接清楚,交接清册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签字,并经主管领导审查核准,方可离岗。

  五、收回已作废的完税证明,必须登记造册后,分类整理、存放,并严格管理。

  第九条 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和省、市级车购税代征机构要按季对完税证明的库存情况进行盘库和清点,县级车购税代征机构要按月对完税证明的库存情况进行盘库和清点,确保结存实物与账簿数字一致。并按季逐级报送完税证盼的领、发、存情况统计表(见附表),省级车购税代征机构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完税证明的领、发、存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完税证明主管部门。

  第十条 完税证明的作废处理。

  一、因误填等原因作废的完税证明,应作作废处理,及时将号码、作废原因等登记台账,并按登记顺序分类存放保管。

  二、发现污损、残破等质量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等,清点登记,作作废处理;并造具清册,说明原因,集中上缴省级车购税代征机构入库分类保管。省级车购税代征机构将印刷不合格情况及时报送省国税局;省国家税务局完税证明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应立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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