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1]7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4-16
摘要: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管理,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规定的通助(国税发[2000]211号)要求,结合现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76号         2001-04-16

  现将《湖南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交通厅反映。

  附件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种类表、账、单、书式样(略)

  附件二:湖南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湖南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管理,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要求,结合现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完税证明,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购税或代征机构办理免征车购税手续后,由代征机构向纳税人核发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并加盖代征机构“代征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或“代征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 ”的法定证明;是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向纳税人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法定依据,同时也是车辆上路行驶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负责印制计划、领取、发放、使用和保管完税证明的国家税务局和各级交通部门车购税代征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完税证明的计划、领取、发放、填开、保管、缴销、作废处理、盘点及检查等各环节应实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 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和省级车购税代征机构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工作。

  省国家税务局和各级车购税代征机构应配备专人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省级国家税务局完税证明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国车辆购置税开征以及完税证明管理要求。制定本省完税证明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负责完税证明印制计划统计、上报工作。即根据省级车购税代征机构报送的完税证明需用量,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印制计划。

  (三)负责完税证明的接收、发放工作。

  (四)负责本级库房完税证明的盘点、清理工作。

  (五)负责与省级车购税代征机构就完税证明有关事宜衔接、协调。

  二、省级车购税代征机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国车辆购置税开征对完税证明的管理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厅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完税证明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贯彻实施。

  (二)负责汇总各级上报的完税证明需用计划,并将需用计划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完税证明管理部门。

  (三)负责全省完税证明的领取、发放、保管以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级完税证明的库房清理、盘点工作。

  (五)组织全省完税证明的检查工作。

  (六)加强与省国税局就完税证明有关事宜衔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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