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函[2009]1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菜籽油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09
摘要:菜籽油作为食用植物油,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执行食品质量安全(QS)认证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并执行GB1536-2004《菜籽油》和Q/SJY02-2005《脱皮冷榨菜籽油》标准。

  (三)原材料耗用倒算法

  1.评估模型

  评估期耗用原材料=评估期产品生产量×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量

  评估期购进的原材料=评估期期末库存原材料-评估期期初库存原材料+评估期耗用原材料

  评估期应抵扣进项税额=评估期购进的原材料×农产品扣除率

  问题值=企业申报的进项税额-评估期应抵扣进项税额

  2、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参数

  单位:吨

  项目
数值
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量
下限 2.70
上限 2.85

  备注:生产1吨菜籽油需耗用的油菜籽为2.70-2.85吨

  3.评估方法

  根据确定的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和评估期产品的实际产量,测算出评估期原材料的实际耗用数量。同时,结合企业评估期期初和期末库存原材料数量,测算出企业评估期实际购进的原材料数量,从而进一步测算出企业评估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企业评估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与测算出的评估期应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比较,如问题值大于0,则企业有可能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4.分析提示

  利用该方法评估时,应深入企业进行实地存货查验,确定企业当期原材料的库存数量,并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含普通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分析,通过分析,首先审核是否存在无收购业务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虚增收购数量等问题;其次审核农产品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偏高,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现象;是否存在购进非应税项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

  (四)能耗测算法

  1.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电力耗用数量÷每吨产品电力耗用量

  评估期测算销售收入=(评估期期初产品库存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产品库存数量)×评估期产品平均价格

  问题值=(评估期测算销售收入-企业申报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2.评估参数

 标准
消耗参数
电力(千瓦时/吨)
取值
范围
下限 90
上限 108

  注:各地应结合当地行业(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本地行业(企业)当年参数值。

  每吨菜籽油电耗定额是指生产每吨菜籽油耗电量为101度(中间值),该参数正常变动范围在每吨菜籽油电耗90-108度之间。

  3.评估方法

  根据纳税人评估期电耗总量,结合每吨菜籽油电耗定额及评估期期初、期末产品库存等财务指标,测算评估期销售数量、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进而与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企业纳税疑点。

  4.分析提示

  应用该指标分析,要注意划分好生产性用电和非生产性用电,一般正常企业非生产用电比例很小,可以忽略不计。对差异额较大的,应分析是否存在隐瞒产量,少计销售收入的等问题。同时要加强与当地电力部门的联系,核实企业用电量数据。

  (五)副产品倒算分析法

  由于菜籽油生产行业的副产品为菜粕,多作为饲料生产的原料,企业一般都将菜粕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菜粕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应从企业副产品为菜粕入手进行纳税评估。

  1.评估模型

  评估期菜籽油产量=评估期菜粕数量÷吨菜籽油产出菜粕量(经测算生产每吨菜籽油产出菜粕量平均约为1.72吨)。

  评估期测算菜籽油销售收入=(评估期期初库存菜籽油数量+评估期菜籽油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菜籽油数量)×评估期菜籽油平均价格

  问题值=(评估期测算菜籽油销售收入-企业申报销售的菜籽油收入)×适用税率

  2.评估参数

  经测算,菜籽油的投入产出率在92%~98%之间(损耗率在2%-8%范围之内),投入产出率包括产出的主产品(菜籽油),还包括副产品(菜粕)。每吨油菜籽出油率在35%~37%之间,每吨油菜籽产出菜粕率在57%~61%之间,即计算后生产每吨菜籽油同时产出菜粕1.64~1.75吨。

  3.分析方法

  通过对企业副产品菜粕的产量进行倒算分析测算出主产品的产量,从而测算出企业菜籽油的应税销售收入,并与企业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涉税疑点和线索。

  4.分析提示

  通过对企业主、副产品的测算分析,进一步测算企业实际生产及销售主产品的数量,应注意测算分析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必须深入企业对副产品菜粕库存实物数量进行确认核实,从中查找线索。也可以按投入的油菜籽,测算出评估期菜粕数量,评估企业销售免税的菜粕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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