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菜籽油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试行)》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9]14号 2009-1-9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陕西省菜籽油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陕西省菜籽油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试行) 一、菜籽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管理现状 (一)行业相关政策规定 菜籽油作为食用植物油,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执行食品质量安全(QS)认证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并执行GB1536-2004《菜籽油》和Q/SJY02-2005《脱皮冷榨菜籽油》标准。 (二)全省菜籽油生产企业现状 我省的油菜籽生产基地主要分布在陕南地区,尤以汉中、安康为主,是全省乃至全国油菜籽优质高产区。2007年两地油菜籽种植面积达到103.5万亩,产量达14万吨,其中98%以上都是高产、优质的“双低”油菜籽,其种植规模约占全省的80%以上。菜籽油生产企业达68户,其中,已形成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达12家,年生产能力39万吨,年生产菜籽油约8万吨。 (三)菜籽油生产企业的主要工艺流程 油菜籽生产企业以油菜籽为原料,通过清选除杂、扎胚、蒸炒、压榨、浸出、精炼等流程,生产出菜籽油。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四)行业财务管理及营销模式 具有一定规模的菜籽油生产企业财务核算体系比较健全,均采用国内先进的财务核算软件进行核算,对产、供、销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菜籽油销售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超市为主要销售渠道,在国内大中城市建立销售点;二是直接销售给经销商或采用网上销售。 二、菜籽油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管理重点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能及时转出。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损失或损耗经常发生,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难以界定,造成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能及时转出。 2.存在虚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由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所开具收购发票监控有一定难度,部分菜籽油生产企业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问题比较严重。 (二)管理的重点 1.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加强对企业销售合同、出库单、资金流、销售价格、其他业务收入等对比进行审核。 2.加强对进项税额审核管理。一是审核企业库存。定期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地核查企业原材料库存,通过核实企业库存,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二是审核企业单宗大笔收购。应实地核实其真实性;三是审核企业收购合同。通过对委托加工合同载明的加工内容和合同加工能力的审核,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四是审核资金流。应审核企业资金支付与实物的购进是否一致。 3.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要加强对企业大额现金收购业务控管,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结算收购货款。 三、菜籽油生产企业经营特点 菜籽油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受季节性因素影响较大,油菜籽的收购主要集中在每年的6月下旬日至11月,生产也主要集中在同一期间。因此,在进行菜籽油生产企业税收分析时,应根据菜籽油生产企业的规模、产品结构,并结合当地生产供求关系、价格波动等因素,对增值税收入增减变化原因进行客观、深层次的分析。 四、评估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陕国税发[2006]209号)中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对菜籽油生产企业的疑点纳税人,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纳税评估: (一)相关财务指标分析法 1.评估模型 (1)销售收入变动率=(评估期销售收入-基期销售收入)÷基期销售收入×100%(2)进项税额变动率=(评估期进项税额-基期进项税额)÷基期进项税额额×100%(3)应纳税额变动率=(评估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4)税收负担率变动率=(评估期税收负担率-基期税收负担率)÷基期税收负担率×100% 2.指标参数
注:各地应结合当地行业(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本地行业(企业)当年参数值。 3.评估方法 评估模型(1)侧重分析菜籽油生产企业评估所属期与基期企业销售收入变动情况;评估模型(2)侧重分析菜籽油生产企业评估所属期与基期进项税额变动情况;评估模型(3)侧重分析菜籽油生产企业评估所属期与基期应纳税额变动情况;评估模型(4)侧重分析菜籽油生产企业评估所属期与基期税收负担率变动情况。通过将上述4个评估模型的计算结果与相应预警值进行比较,综合评估所属期菜油市场供求关系、价格因素,在分析排除因经营、市场等因素造成的异常情况后,对确定的疑点应重点从企业农业产品购进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同时结合能(物)耗测算法和其他方法进行深入评估。 4.分析提示 财务指标分析的各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各种评估指标应综合使用。 (二)投入产出法 1.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生产数量=评估期投入全部原材料数量×投入产出比 或:评估期产品生产数量=评估期产品原材料耗用量÷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量(剔除行业规定损耗) 评估期测算应税销售收入=(评估期期初产品库存数量+评估期产品生产数量-评估期期末产品库存数量)×评估期产品平均单价 问题值=(评估期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若问题值大于0,则企业有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2.产品投入产出比参数 单位:吨
菜籽油投入产出比是指投入1吨油菜籽可生产出的菜籽油为0.35-0.37吨之间,即生产1吨菜籽油需耗用2.70-2.85吨的油菜籽量。 3.评估方法 根据已确定的产品投入产出比,或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定额数量,测算出评估期产品生产数量,结合企业实际库存数量,确定出企业实际销售数量,从而进一步测算出企业销售收入,并与企业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对比,查找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4.分析提示 通过投入产出法测算企业实际生产及销售数量,应注意测算分析和实地调查相结合,注意剔除外购油数量,分清受托加工油数量;必须深入企业调查,从过磅单、仓库保管账单、库存明细账目、辅助材料、包装物耗用等多方面进行印证、分析,必要时对库存实物数量进行确认核实,从中查找线索;同时,还可利用该法进一步分析收购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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